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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齐齐哈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
 各级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暂行条例
 (1986年5月22日 齐发〔1986〕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是在党政机关中实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施行。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出所有工作人员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奖惩条件,做到任务到人、权力到人、责任到人。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制定岗位责任制,经群众讨论修改,逐级审定,然后付诸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要由本人起草,交下一级讨论,然后再由上一级审定。实施时必须坚持对上实行逐级负责,对下采取分级督促的制度。
  第六条 岗位责任制一经确立,所有工作人员都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1、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2、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人事、业务、财务上以及其他方面所应行使的权力(如主管多少下属,有权处理什么业务事项,在谁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等)。
  3、工作标准。必须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4、工作责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行使工作职权时在政治上、行政上、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
  5、共同要求。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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