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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27、有关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部、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方面的问题,市场管理、监督、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个体工商业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举报偷税、漏税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省税务局接待处理。
  28、有关物价改革、物价管理的问题,由省物价局接待处理。
  29、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农业机械在机耕道路处发生的农机肇事,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接待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哈尔滨铁路局接待处理。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接待处理。
  30、有关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省审计局接待处理。有关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接待处理。
  31、有关统计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接待处理。
  32、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问题,由哈尔滨海关接待处理。
  33、有关违反进口商品检验法规方面的问题,由省商检局接待处理。
  34、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纠纷仲裁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接待处理。
  35、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因公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分别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按业务系统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和处理不服的,由省劳动局组织协调处理。
  36、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某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由省劳动局协助处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由省人事厅或省监察厅协助处理,属于省管和党委系统的干部,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37、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街道工业)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38、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和科技成果的利用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委接待处理。科技干部改革、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的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人事厅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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