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纳入工作日程,经常研究讨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抽出一定时间和精力阅批一些群众来信,接待一些群众来访,亲自主持办一些信访案件,并形成固定的制度,坚持下去。
(三)批示重要信访问题,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人员查处重要信访案件。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及时查办,并按有关政策,予以恰当处理。
(五)认真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处理难度大或长期拖着、顶着不办的案件。
(六)不定期的深入基层下访,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
(七)追究信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失职责任,并严肃处理。
(八)经常关心和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应追究责任:
(1)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或因没有正确处理,使群众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2)不注意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地制定政策或决定问题,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群众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3)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出现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集体越访的不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出丑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6)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群众信访问题,拒不查办或查办后久拖不决不落实的;
(7)对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8)应承办和配合协办的信访问题而拒不承办、协办,致使问题迟迟不得解决的;
(9)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不向上级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而长期压制不办的;
(10)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的信访案件,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作答复处理的;
(11)把群众举报的信件转到当事人手里,造成后果的;
(12)压制群众意见,无视群众民主权利,打击报复上方人员的;
(13)应回避不回避,处理信访问题放弃原则,偏亲向友的;
(14)处理信访案件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贪赃枉法的;
(15)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