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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十二、鼓励外省、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科技人员来我省转让科技成果,兴办,联办科技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带来项目适合我省需要的,可择优列入省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奖,对获奖成果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十三、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中间试验研究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由省计委会同省科委、教委和省经委等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统一规划,依托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企业集团,分期分批地组建一批重点中试基地。
  建设重点中试基地资金来源:基本建设贷款;科技周转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主管部门支持及其它资金。
  十四、大力支持企业、开发中心,开发集团建立工业性试验基地,特别要重点支持省一级的开发中心所建立的工业性试验基地。
  建立省工业性试验项目基金。其主要来源:基本建设贷款;国家配套工业性项目资金等。
  十五、经批准建立的独立核算的中试基地及工业性试验基地;经省科委和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中试基地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中试基地的电力增容集资费。经省电力局批准,可缓、减。用于实验、试制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纳入省物资计划。
  十六、鼓励中试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新产品的迅速转让。其开发的新产品,从生产之日起两年内转让,并对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成果产权单位和试验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超过三年不再转让的产品,不再给予优惠待遇。
  十七、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个人按有关规定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建立技术经营机构,设置常设或流动的技术交易场所,广泛开展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省和各市(行署)都要建立一个固定的技术交易场所,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计划、经济、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十八、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贮备库,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其成果的迅速转让。省科技成果储备转化基金管理办法,由省科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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