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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1%,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税前列支,专款支用。对集体企业在试制新产品过程中,由于试制失败而造成的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在成本中列支。对归属省商业厅系统的集体企业,今年可选择一、二个地市实行从营业额5-7‰提取网点开发基金的试点,税前列支,具体试点办法由省商业厅、税务局制定,取得经验后逐年扩大。
  (九)省财政在原有扶持城镇集体企业周转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税务周转金。省以下各级财政,除财政自给水平低的困难县外,每年要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一部分税务周转金。
  为弥补省内短缺商品,各级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每年要为城镇集体经济调剂一定外汇,购置国际上具有先进水平的样机、样品,特别是小商品,进行国内外对比展览,招标生产。
  (十)对二轻集体企业,主管单位可以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15%作为互助合作事业基金,产权不变,专款专用,有偿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对收取联社资金占用费的企业,酌情减收。
  四、吸引科技力量,充分发挥科技和管理人员作用
  (十一)凡全民所有制企业、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通过组织选派、停薪留职、业余兼职、有偿聘职等形式承包、领办、创办集体企业;也可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对领办、创办集体企业的全民职工,经单位批准其工龄连续计算,企业有困难的一年内领办、创办人员的工资可由原单位照发,其它福利待遇由所去企业承担。一年后按合同取得劳动报酬。合同终止,自愿回原单位的,要给予安排,成绩突出的可以提拨重用,工作业绩记入本人档案。
  凡由大厂、大所、大校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援集体企业的,要保留全民身份,在技术职务评定、调升工资、分配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同原单位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全民所有制的科技人员调入集体企业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工作满三年后,做出一定贡献者,可在原工资基础上晋升一级工资。
  对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满一年后可向上浮动一至三级工资。浮动三年及经过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离开集体企业要取消浮动工资。
  凡集体企业具备申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以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对在集体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重点考核其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业绩成果和经济效益,相应放宽外语、论文的条件。对自愿到亏损企业承包经营,并扭亏增盈的,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有显著效益的,在管理中育人治厂有重大成绩的,勇于探索,刻苦钻研,自学成才,并有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考虑。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凡调到城镇集体企业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职工,由调入单位向原企业缴纳待业和养老保险基金,离退休时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离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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