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城镇集体企业供销人员,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承包、费用包干等办法,并及时兑现承包合同。销售提成比例,由企业和销售人员协商确定,由市县税务部门审定进入销售费用,城镇集体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按照省委黑发〔1987〕7号文的政策规定执行。对少数经营管理好,按规定掌握确实不够的,经市县当地税务部门同意,在实际掌握上可以从宽掌握。工业集体企业处理滞销和积压产品出现的亏损额大于本产品应缴纳流转税数额的,以给予一次性减免流转税照顾。商业集体企业因经营地产品而出现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给予适当减免流转税照顾。
凡城镇集体企业生产的与省外同质同价产品,商业部门要优先收购。
二、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四)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制。经省体改委、经委、税务局、人民银行批准试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务、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以支持。
要进一步完善集体企业承包、租凭经营责任制,提倡集体承包。已经签订承包、租凭合同的,要按规定兑现。对完成承包、租凭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企业管理人员(厂长、经理)的收入,可按本企业职工平均标准工资的一至三倍在成本中列支。
(五)城镇集体企业需要招收的工人,可根据生产需要或主管部门审定的用工计划,由企业自行决定招收工人,劳动部门应予办理手续。
对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对新“挂钩”企业,当年经营效益增长较大,进成本的新增工资基金较充足的企业,职工升级的时间可适当提前。
(六)维护集体企业利益,保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为有利于企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对微利和亏损的集体企业可以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行租赁、联合或兼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机对城镇集体企业搞“升级”、“过渡”,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二轻系统的行业生产的企业,应坚持按行业归口管生产,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解缴关系不变的原则。除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行业归口管理为由,任意改变企业隶属关系。
对于城建中拆除、占用集体企业的厂房、场地要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七)手工业联社资财要进行彻底清理,划清产权归属。对占用手工业联社资财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偿还;也可与手工业联社实行股份经营;对未有归还的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年率4-6%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其中属于收取流动资金占用费可在税前列支;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专用基金中支付。对划出口外企业带走的联社资金,除国家和省有明文规定外,要划清产权归属,办理公证手续,限期归还。未还款前,按照规定收取占用费。
三、开辟资金渠道,增加对集体企业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