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在禁止停车的地方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四)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的。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攀登、损坏道路隔离护栏、隔离带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和痴呆的人在道路上通行,须有健康的成年人带领。
(三)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躺卧、游戏、抛物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四)不准在车行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坐卧。
第四十四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体外攀扶。
(二)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三)不准在机动车行驶中打闹、喧哗、与驾驶员谈笑或影响驾驶员操作。
(四)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不准戴其他防护用品代替安全头盔(军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五)车辆乘载满员,不准强行乘车。
(六)载人的货运车辆在道路上停车时,不准从车厢左侧上、下。
(七)车辆未停稳或停车等信号时,不准上、下车。
(八)乘坐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的乘车人,不准从车辆左侧临近机动车100米以内上、下车。
第七章 道路
第四十五条 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时,应保证安全设施齐全。需要进行维修作业时,应采取维护交通安全的措施后,再行施工。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陷、隆起和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道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同时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第四十七条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对道路进行维修、改线、建桥等需封闭道路时,要铺设绕行便道,保证道路畅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及其他物体的位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视距或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
在道路上方不准设置与信号灯、交通标志颜色及式样相类似的灯具、牌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