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装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停车时,要选择空旷、安全的地点,须有专人看管,不准在市区内过夜。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或无让路示意时不准超车。
(二)被超车示意允许后车超越后,不准再向左躲越前方障碍。
(三)上陡坡时,距坡顶30米以内,不准超车。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二)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或载运无关货物。
(三)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7米以下路段,一侧有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纵向距离20米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二)车身须平行于道路边缘,城市道路和有硬路肩的公路,右驱动轮外缘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30厘米;在有软路肩的公路上,右侧车轮须置于路面边缘。
(三)公共场所出入口不准停车。
(四)不准在人行道上停车。
(五)载客车辆在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人行横道处以及距离桥梁、交叉路口、陡坡、铁路道口20米以内的路段处,不准临时停车上下客。
(六)出租车不准在公交车站台处停车候客;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公交车进出站。
(七)遇乘客须在左侧车门上下车时,驾驶员应当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八)遇乘客上下车地点在非机动车专用道内时,可就近驶入非机动车专用道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停放在道路上时,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牌或开危险信号灯。
第四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
(三)遇停止信号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塞机收听录音、广播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驾驶畜力车进入市区和城镇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一条 各种车辆应遵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限时、限日、限车等分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