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出入行人稠密的路段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四)柴油机动三轮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
(五)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最高时速,城市为20公里,公路为30公里。
(六)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在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完毕后,必须立即关闭转向灯,不准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应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夜间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在划分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除设有干路先行或支路让行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在支、干路难以确认时,按下列条件区分:
(一)等级高的道路与等级低的道路相交,以等级高的为干路;
(二)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的道路相交,以划分的为干路;
(三)机动车道较多的道路与车道较少的道路相交,以车道较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不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相交,以通行的为干路。
第三十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前方道路交通阻塞或遇红灯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前车已开远光灯,后车距前车100米以内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三条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老年人、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侧的车辆让对方车辆先行。
(二)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驶出窄桥、窄路、急弯路处50米以内与非机动车会车时,须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