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机动车窗不准粘贴反光膜;驾驶室前风挡处不准悬挂、摆放和粘贴有碍驾驶视线的物体。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式样,在车厢后端喷涂本车号牌的放大号。
第十二条 除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外,其他机动车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拼装机动车;机动车不准改型、改装、改变颜色;拖拉机不准增加额定速度。
第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之间须安装安全链;货运机动车挂车或轴距4米以上的货车、车身两侧须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网,防护网下端距地高度、纵向间隙不得大于0.4米。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拖带的挂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拖拉机拖带挂车时,主车与挂车的号牌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时两车间车距为5至7米;在有水、泥泞的道路上,应适当延长1至4米。
(二)在冰雪路上牵引车辆,应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三)大型客车、铰接式客车、半挂车不准牵引车辆、拖带挂车;电瓶车不准在厂(场)区以外道路上拖带挂车。
(四)装载危险品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五)拖带单轴挂车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主车车厢保险架(箱式货运车车厢后端)两侧顶端须安装有效的明显的制动灯、转向灯。
第十七条 畜力车夜间行驶在无照明设施的道路上,应配有照明设备。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穿跟达4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不准戴耳塞机驾驶车辆。
(三)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人员攀扶。
第十九条 地方驾驶员不准驾驶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军队、武警驾驶员不准驾驶地方号牌的车辆。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