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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以配套完善和上水平为重点,规划建设好口岸和大中城市的电力、港口、铁路、公路和现代化通讯信息网络。“八五”期间以至今后十年,铁路建设,要尽快改造绥芬河车站,提高换装、通过能力;开通哈尔滨至黑河市的直达特快列车,尽力增配北黑地方铁路运用车的数量,争取早日达到铁道部一九九一年铁计函字367号文件规定的指标;争取尽早开通哈尔滨至建黑河黑龙江大桥改造哈尔滨至绥芬河、克东至黑河公路,将牡丹江至绥芬河段扩建为二级公路。港口建设,要扩建哈尔滨、佳木斯码头,增加泊位,积极启动和利用黑龙江出海口,开展江海联运和近洋海运业务;参与图们江出海口开发建设,开辟新的出海通道。组建地方船队、参加边贸运输,航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必要的手续。通讯建设,要在绥芬河、黑河上微波程控电话线路,扩大国内外的通讯联系。争取尽早开通哈尔滨经俄远东和日本到北美的航线。要放宽政策,放手吸引内资或外资,加速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要从有利于调动基层和企业的积极性,扩大开放、搞活经贸出发,把各种审批手续简化到最小程度,把各种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只保留必要的限度。(1)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包括立项、合同、执照等审批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原材料不需省平衡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地有权审批,报省备案;原核定给各市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报市地备案;乡镇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县审批。凡需到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外国投资工作联合办公室一个窗口接待办理,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联合审批,并规定履行手续的时限。(2)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对牡丹江、佳木斯市下放出访独联体等国的经贸、劳务团组出国审批权和开具出国证明权。对其他市地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审批环节。(3)除国家和省特定的商品外,对其他商品的贸易合同不再审批。(4)简化出入境检查手续,放宽出入境限制。取消国家法定以外的一切检查手续;凡到境内互市贸易市场的我国边民凭居民身份证放行,凡到境外互市贸易市场的商得对方同意后凭边境通行证往来;对需用现汇进口的易货商品,采取变通办法提供进口方便。
  十三、深化经贸体制改革,加强服务和协调工作。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对微观经贸活动的直接管理和行政性审批,增强服务协调功能。要以主要精力进行扩大对外经贸的规划、组织、协调、服务和综合、指导工作,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搭台”。特别要做好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疏导运输、组织大宗贸易和重大合作项目等工作,对公司无力进行、无法消化的项目,难以对等过货、自求平衡的项目,采取政府记帐、多种方式补偿等办法,大力组织调剂和成交。对粮食、食糖等大宗商品实行专项优惠政策,鼓励出口。粮食、轻工部门可成立边贸公司经营易货业务(在经贸部未批经营权前可委托代理出口);特殊解决许可证和运输问题;对易货补偿商品提供进口方案,并自定价格,自主销售。赋予一些公司的驻外机构以政府办事处的职能,承担信息、联络、商品分拨等任务;高薪招聘一批既会俄语又懂专业的专家,委以公司顾问和政府代表的双重身份,有效开展经贸合作特别是技术交流工作。要改进和优化管理工作,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既要放活微观,又要管住宏观,防止混乱和失控。海关、商检、口岸等部门,要深化改革,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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