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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1992年5月1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和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是危害社会的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种植。凡已种植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铲除毁掉。对以往种植的,要发出禁种警告书,严禁再种。对经教育自动铲除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抗拒铲除的,依法从严惩处。
  二、严禁非法保存、使用、买卖罂粟种籽、罂粟壳和各种毒品,凡私存罂粟种籽、罂粟壳和鸦片等毒品的,要一律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拒不上交的,一律予以收缴。不准在食物中使用罂粟种籽和罂粟壳,违者按贩卖毒品处理。
  三、严禁扎吸各种毒品。扎吸毒品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戒除。对毒瘾严重又拒不戒除者,要实行强制戒毒。对履教不改者,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四、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卫生、医药、农林、化工、商业、铁路、交通、教学和科研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调拨、使用、保管、运输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从严管理,严防流失。因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失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毒品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扎吸毒品或教唆他人扎吸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积极开展缉毒行动,对侦破的各种毒品案件,要加快侦审和批捕起诉工作,该拘留的拘留,该教养的教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限令所有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和坦白自首,交出罂粟种籽、罂粟壳、毒品和扎吸毒品工具。隐瞒和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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