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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11、允许两市各组建一个经营对独联体以外国家进出口业务的综合性外贸公司,从全省自营进出口总额、收汇、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三项承包指标中切出一块,由其承包,并委托省内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为其代理。两市外贸公司均可自找客户、自行洽谈、自主经营。
  12、两市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自行审批委托代理边境贸易企业;两市的内联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的,均给予对独联体国家易货贸易的委托代理权,都要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13、两市以易货形式进口机电设备,凡属省审批权限内并有销售合同的,省有关部门均批准进口。
  三、财政方面
  14、在国家对我省现行财政包干体制下继续对两市实行财政收入不上解,定额补助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15、边境事业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定额拨给两市自行安排使用(黑河市一百万元,绥芬河市八十万元),其中有偿使用部分变为无偿拨给。
  16、一九九一年度以前两市有偿使用的边境建设补助资金不再上缴省,全额留两市周转使用(黑河市八十万元,绥芬河市五十万元)。
  17、两市所属企业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财政预算调节基金省分成部分,全额返给两市使用。
  18、两市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上缴省的部分,全部留给两市使用。
  19、两市边境贸易企业、内联企业的利润分成,留利分配比例;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企业利润上交减免期限,上缴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助金、物价补贴的提取交纳,均由两市自行确定。
  20、外省市在两市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办事机构所需专控商品,除小汽车外可由两市自行审批。
  四、税收方面
  21、两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按24%税率征收,经批准可以由当地财政退还已缴纳税金的一部分,但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5%,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50%以上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高于10%以上部分可以由当地财政返还给企业。
  22、两市可自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3、外地在两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八五”期间建成投产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国家规定不允许减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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