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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黑河、
 绥芬河边境开放城市的若干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1992年5月23日 黑发〔1992〕10号)


  为了推动黑河市、绥芬河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省委、省政府决定赋予两市如下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计划方面
  1、赋予两市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原材料等相关条件可以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两市有权审批省级权限内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有权审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有权审批省级权限内的技术引进项目,报省计委备案,报省经委办理减征关税证明。
  2、两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超计划部分,可依据年度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规模,经省计委审核后,在省内予以协调解决。
  3、两市对独联体国家进行现汇贸易所创外汇,按规定上缴省的部分,“八五”期间不上缴,留给两市使用。两市自有外汇可自行审批使用。
  4、两市所属边境贸易企业(不含委托代理进出口企业)进口的化肥,除尿素、二铵交省30%外,其余品种全部留给两市,自留部分允许出省销售。
  5、对绥芬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计划实行省内单列。
  6、免除绥芬河市定购粮任务,放开粮食供销价格。两市粮食出口计划和运输,易货贸易所需粮源,省里优先安排。
  二、对外经济贸易方面
  7、赋予两市省级对外商投资及“三来一补”项目审批权,可审批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8、赋予两市省级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可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一百万美元)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非贸易性境外投资项目。其中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期工作由两市负责,经省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
  9、赋予两市省级对独联体国家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目(每笔合同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和一百人以内)审批权。对独联体以外国家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目可由省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理经营。
  10、国家规定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易货贸易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年度指标,年初一次砍块下达给两市自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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