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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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