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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办法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利润总额10%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税前列支)、扶助乡镇企业基金、劳动保护技措经费、超标排污费等;
  (三)按照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教育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六)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七)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保健费和劳动保护用品;
  (八)实行安全生产,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减少损失;
  (九)依法履行合同;
  (十)努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十二)及时偿还银行、信用社货款和财政周转金;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农民集资合股办的企业应当建立股东大会制度。对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先培训后上岗,并实行灵活用工的形式和方法。
  男女同工同酬。
  企业不得招收使用未满十六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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