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指导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横向联合,组织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职合体,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三)组织协调重点科研攻关与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省级建材科研成果评审和建材新产品鉴定。
(四)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省管建材产品的出厂价格,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业行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出口许可证的申报、预审和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促进企业文明生产。
(七)组织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发展进口替代产品。组织与扩大建材产品出口,组织建材工业行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作和劳务合作。
(八)指导全省建材企业管理和企业进档达标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发布建材工业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和统计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十)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推广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对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进行指导。
建材工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任务。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材工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材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建材工业的产业政策为依据,编制本部门的建材产品发展规划,经同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有关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国外资金等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其扩大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审查,应有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参与。
建材工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须经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转产或增加生产主要建材产品的企业,在报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办理登记手续前,须先经建材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