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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失效]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达不到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二)因地质条件较差,建设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第九条 住房特困户个人建房或个人集资建房部分可以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免交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第十条 民用建筑建不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不缴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必须经市(行署)、县人防部门审批。
  未经人防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土地、规划部门不能审批用地,城建部门不能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银行不能拨款。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单位应把好设计质量关。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图纸必须报市(行署)、县人防部门审批,未经人防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准出图。
  未经人防部门同意的,设计单位不准设计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人防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市、县人防部门进行验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返工,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建设单位补修或返工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补缴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必须按人防规定,单独建立防空地下室档案,积累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送交人防部门存查。
  第十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的管理等项工作,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人防编制内,设专人管理。一类城市可设三至五人,二类城市设二至四人,三类城市设一至三人,现有行政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事业编制人员中调整。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和结合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培训、奖励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可从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中列支,但总的支出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5%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从全省收费总额中提取3‰,用于业务培训、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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