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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91)[失效]

  第十八条 各市(地)、县(市)信访部门及主管单位,凭上级信访部门出具的收容遣送公函接收被遣回的上访人员。
  第十九条 收容遣送站(所)对不符合收容条件和审批手续的收容人员可不予接收。
  第二十条 收容教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个别坚持纠缠取闹,屡遣屡返的,可适当延长收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收容人员家居外省市的,经教育后,由收容遣送站(所)配合信访接待单位遣送回其居住地,或让其自行返回,但自行返回者离站(所)前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所)在遣送收容人员前,应通知当地做好接收准备。送达后,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有关部门和收容人员所在单位(乡、街道)应认真做好被遣回人员的教育、安置、上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工作,避免出现屡遣屡返现象。由于有关单位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应追究有关承办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所)应对收容人员进行严格的入站(所)前检查,防止其把毒品、易燃品、危险品带入站(所)。
  第二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所)应进行经常性的防疫、消毒工作,预防各种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所)应及时掌握收容人员家庭的基本情况,上访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处理结论和错误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制教育,促其放弃无理要求,改正错误,接受正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容遣送站(所)对收容的上访人中手持上级信访接待部门信函或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通知有关单位来站(所)做工作或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处理。
  对收容人员久拖未决的上访问题,应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或派人会同收容遣送站(所)把收容人员送回原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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