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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二)原单位出资培训,在培训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承担人;
  (四)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并在国家不准改行期限内的;
  (五)经检察、监察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擅自离职的中方干部、在校学生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中方人员,要求成为国家正式干部的,经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同意,按本省国营企业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报当地行署、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中方干部签订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聘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聘用合同的标准文本须报管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特别是担任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内,中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同意。

第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严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愈后确实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确实无法安排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工作纪律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被判刑的;
  (四)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辞退中方干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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