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同二十八项)
(三十)烟草专卖许可证(含4项)
1、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省烟草专卖局
收费单位: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个体零售烟草者
收缴标准:每证六元。
2、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主管部门:省烟草专卖局
收缴单位: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办理临时许可证的单位、个人
收缴标准: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收购许可证每个二元:临时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二元;个体临时零售许可证一元。
3、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收费
主管部门:省烟草专卖局
收费单位: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费标准:企业年检收费五元,个体年检收费三元。
4、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登记费
主管部门:省烟草专卖局
收费单位: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单位、个人
收费标准:国营、集体单位二元;个体经营户一元(农村代购代销点比照此标准执行)。
收费依据:省烟草专卖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种类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烟专字〔1989〕12号、黑财综字〔1989〕78号)
(三十一)超标排污费(含3项)
1、废气超标收费
主管部门:省环保局
收缴单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超标准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四分;硫酸(雾)铅、汞、铍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每十立方米收三分至一角;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棉等生产性粉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一角;电站煤粉、水泥粉尘等生产性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二分;炼钢炉粉尘等其它生产性粉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四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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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 │ 浓度超标每10立方米
│量每公斤│
──────────────┼────┼───────────────
工业及采暖锅炉 超标倍数 │4以内 │4.1-6 6.1-9 9以上
│ │
林格曼浓度 │2 级 │ 3级 4级 5级
│ │
炉 烟 尘 每吨燃料收费│3.00│4.00 5.00 6.00
──────────────┴────┴───────────────
注:(1)蒸气机车及其它流动污染源的排烟暂不收费。
(2)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它有害物质暂不收费。
2、废水超标收费
主管部门:省环保局
收缴单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超标排放废水的单位
收缴单位:
单位:元/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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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 │ 浓 度 超 标 倍 数
或 ├─────┬─────┬─────┬─────┬───
项目名称 │ 5以内 │5-10 │10-20 │20-50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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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镉、砷、铅│ │ │ │ │
及其无机化合 │ │ │ │ │
物,六价格化 │0.15-0.20 │0.20-0.30 │0.30-0.45 │0.45-0.90 │0.90-
合物 │ │ │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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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石油 │ │ │ │ │
类、挥发性 │ │ │ │ │
酚、氰化物、 │1.10-0.15 │0.15-0.20 │0.20-0.35 │0.35-0.60 │0.60-
有机磷、铜、 │ │ │ │ │1.00
锌、氟及其化 │ │ │ │ │
合物、硝基 │ │ │ │ │
苯、苯胺类 │ │ │ │ │
────────┼─────┼─────┼─────┼─────┼───
悬浮物、CoD、│ │ │ │ │
│0.04-0.06 │0.06-0.10 │0.10-0.15 │0.15-0.20 │0.20-
BoD、PH值 │ │ │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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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原 体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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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H值超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元)的一倍计。
3、废渣超标收费
主管部门:省环保局
收费单位:当地环保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超标排放废渣的单位
收缴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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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倾倒│无防水、防│无专设堆放
有 害 物 质 各 称 │ │渗措施堆放│场所堆放
│或排放每吨│每吨、月 │每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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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镉、砷、六价格、铅、氰化│ │ │
│36.00│2.00 │
物、黄磷及其它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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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
其它工业废渣 │ 5.00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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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2)在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82〕171号)
(三十二)优良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畜牧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种畜种禽(种卵)冷冻精液、冷冻胚胎、种卵孵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技术管理人员收缴标准:(1)许可证:《优良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许可证》、《种禽孵化厂生产许可证》、《优良种畜冷冻精液(胚胎)质量合格证》,每证三元。(2)证书:《家禽人工授精员证书》、《优良种畜种禽管理监督员证书》、《种畜鉴定员证书》,每证一元。收费依据:省农委、财政厅、物价局、畜牧局《关于发放优良种畜种禽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黑牧(综)字〔9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