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婚姻证件收费(含3项)
1、结婚证工本费、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民政厅
收费单位: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
收缴标准:每本收费一元五角(包括申请卡)。
2、离婚证工本费、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民政厅
收费单位: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双方
收缴标准:每证(含申请卡)收费二角。
3、婚姻关系及解除婚姻关系证明
主管部门:省民政厅
收费单位: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申请证明的双方或单方
收缴标准:每份一角。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使用新结婚证、离婚证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12月28日)
(二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个体工商户
收缴标准: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0.5--1.5%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3%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1983年6月25日)
(二十一)私营企业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私营企业
收缴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但月收费最多不得超过一千元。即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0.5-1.5%收取,从事劳动活动的按收益额2-3%收取。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含4项)
1、开业登记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申请开业的工商户
收缴标准:每户二十元。每四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收费二十元。
2、变更登记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收缴标准:每户每次十元。
3、执照副本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需领取执照副本的个体工商户
收缴标准:每个三元。
4、补发执照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补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收缴标准:每次收费十元。
收费依据:工商办字(88)90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十三)经济合同鉴证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申请鉴证的企业或个人
收费标准:(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元之二;(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鉴证费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两元。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收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1984年1月18日)
(二十四)经济合同仲裁费
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申请合同纷纠仲裁的企业或个人一方或双方
收缴标准:(一)案件受理费:
(1)争议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2)争议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3)争议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
(二)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
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1984年1月18日)
(二十五)地方船舶检验费
主管部门:省航运局
收费单位:各地航运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地方各类船舶所有者
收费标准:见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船舶检验局《全国地方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船检字(82)425号
(二十六)航道养护费
主管部门:省航运局
收费单位:各地航运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凡航行于我省航运部门管理的航道的下列船舶、排伐:(1)国营、地方国营运输企业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2)集体所有的专业运输企业和人民公社(注:现为乡镇,下同)专业运输部门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3)机关、企业、事业、农牧、水产和林业部门等担负交通运输或生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4)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拖运和个人流放的排筏。
收费标准:(1)航运企业的船舶,按运输收入计征。省直营系统,按收入总额的4%征收,地、市、县营和集体所有制的专业性运输企业及人民公社的专业运输部门的船舶,按收入的3%征收;(2)非航运企业的船舶,机动船按总马力征收,每马力每月征收两元;非机动船按检验丈量载重吨位征收,每吨位每月征收四角;(3)拖运和人工流放排筏,一律按千吨公里计征,每千吨公里征收四角;(4)客货船、机动驳船已按总马力计征,客位、吨位则不另行收费;(5)其他特殊船舶可参照上述标准计征。收缴依据:《关于颁发〈
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航字(79)272号)
(二十七)酒类专卖利润
主管部门:省酒类专卖局
收缴单位: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散装白酒生产者
收缴标准:集体、个体办小酒厂以批发价格销售的白酒收取8%的专卖利润。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黑政发〔1985〕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管理的补充通知》(黑政发〔1987〕26号)
(二十八)酒类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省酒类专卖局
收费单位: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酒类生产者
收缴标准:每个证收费十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酒类专卖局《关于发放酒类许可证的通知》(黑财商字(1986)50号、黑酒专联(86)9号)
(二十九)酒类经销许可证
主管部门:省酒类专卖局
收费单位: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酒类经销者
收缴标准:批发单位每证八元;对零售单位和个体户每证四元。带塑料皮的增收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