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保险索赔气象凭证者
收缴标准:(1)为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索赔提供气象凭证,一律免费。(2)为农业保险索赔提供气象凭证每份收费一般不超过三十元。(3)为有气象服务合同的投保户,按合同要求提供气象凭证,免收费用。(4)其它户受灾,保险公司同意后,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凭证,每份收费六十元。对距气象台站较远,需要进行对比观测或需实地考查出具的凭证,外加旅差费和劳务费。
收费依据:省气象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气象局、财政部〈关于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及其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黑气计字〔85〕第148号、黑财农字〔85〕第135号、黑价联字〔85〕第049号)、省气象局《关于气象预报、情报、资料对外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黑气业字〔83〕第049号)、省物价局、气象局、《关于租用气象警报接收机和气象凭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气专字〔89〕52)
(十五)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收缴标准:(1)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险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三至五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三至五倍检疫费。(2)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只需开具一份检疫证书。(3)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4)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5)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6)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五角。(7)未列入《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它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8)省际间的调运检疫必须按照本表所列的收费标准执行;省内的调运检疫收费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作适当调整。每份检疫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工本费三角,已收取检疫费的,不再收取工本费。苗木检疫费超过每株一元的,按每株一元收;种子检疫费超过每吨十元的,按每吨十元收;盆景检疫费超过每盆二元的,按每盆二元收。
收费依据: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林发〈财〉〔1989〕42号)
(十六)木材运输证明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地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
│ 调 运 检 疫 │ 产地检疫
种 类 ├───────┬─────┬─────┼─────┬─────
│ 免费限量 │收费起点额│按货值的百│收费起点额│按货价的百
│ │ (元) │分比(%)│ (元)│分比(%)
───────┼───────┼─────┼─────┼─────┼─────
苗木(包括花卉│造林苗木及繁殖│0.50 │ 0.80 │ 1.00 │ 0.40
及观赏苗木)及│材料10株、根│ │ │ │
其它繁殖材料 │,花卉及观赏苗│ │ │ │
│木2株 │ │ │ │
林 木 种 子│大粒种子300│0.50 │ 0.20 │ 1.00 │ 0.10
│克,中粒种子1│ │ │ │
│00克,小粒种│ │ │ │
│子50克 │ │ │ │
木 材│ │1.00 │ 0.20 │ │
药 材│ 1000克│1.00 │ 0.50 │ 2.00 │ 0.30
果 品│ 2500克│1.00 │ 0.10 │ 2.00 │ 0.05
盆 景│ 2盆 │1.00 │ 1.00 │ │
竹类及其产品 │2500克、5│1.00 │ 0.20 │ │
│株、根、小件 │ │ │ │
───────┴───────┴─────┴─────┴─────┴─────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申请办木材运输证明者
收缴标准:凡符合《
森林法》有关办理木材运输证明规定的,包括省、行署市、县林业行政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和市、县代省办理的省内外通用的运输证明,每审发一份核收手续费二角。
收费依据: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林业系统罚没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林发〈政〉〔1986〕175号、黑财综字〔1986〕第28号)
(十七)义务植树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组办单位:各级绿化委员会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承担标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三到五棵,包栽包活;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栽花、种草、整地、抚育管理等其它绿化任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1982〕38号)
(十八)治安行政管理证件收费
主管部门:省公安厅
收费单位:当地公安机关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证件办理者
收缴标准:常住户口簿每个一元五角;自理口粮户口簿每个一元;寄住证每个一元;暂住证每个一元;迁移证每个二角;准迁证每个二角;落户通知书每个五分;专用持枪证每个一元;公用持枪证每个一元;民用持枪证每个三元;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每个六元;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每个六元;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每个二元;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每个二元;爆炸物品购买证每个二角;爆炸物品运输证每个二角;爆炸员作业证每个六角;治安管理登记证每个八元。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治安行政管理证件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财综字〔1986〕第21号、〔86〕黑公三字第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调整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费的通知》(〔89〕黑公〈三〉字6号)、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治安管理登记证〉发放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88〕黑公治字16号、黑财综字〔1988〕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