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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失效]

  收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
  (七)运输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交通厅
  收费单位: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营运车辆车主
  收缴标准:社会运输车辆,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集体、个体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拖拉机、挂车)按标记吨(座)位实行定额收费,其收费标准: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每月每吨位收九元;载客汽车按定员每月每座位收一元五角;农村个人或联户临时参加营运的小型拖拉机(二吨以下)每月每吨位收四元五角。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关于改革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85〕第6号、黑交〔85〕24号)
  (八)公路养路费(含2项)
  1、汽车养路费
  主管部门:省交通厅
  收费单位: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养车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养路费费率为营运总收入额的15%计征;按月按吨位征收的费额为每月每吨位一百零五元。
  (2)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将我省按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吨位一百二十元。专业营运车辆仍按现行费率计征(营运总收入的15%)。养路费征收的其他规定均不变动。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增加的收入部分,全部做为哈大公路建设专用资金,不从中提取公安交通监理补充经费。待哈大公路建成后,本标准即行废止。
  2、拖拉机养路费
  主管部门:省交通厅
  收费单位: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养机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的拖拉机,常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要办理营业执照,按汽车养路费额的40%征收养路费;难以区分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养路费额的20%征收养路费。(2)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持乡政府证明免交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收费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办发〔1985〕11号)、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交财〔1988〕3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解决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通知》(黑政办发〔1985〕69号)、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84〕交公路字1091号)
  (九)个体开业医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卫生厅
  收费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个体开业医
  收缴标准:个体诊所(含坐堂医)、联合诊所和联合医院每月按收益额的2%收取,月收益在五十元以下的个体诊所可报经当地卫生局审核批准减免收取管理费。对新开设的个体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三个月内免收管理费。
  收费依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恢复个体卫生工作者协会和对个体开业医收取管理费的通知》(黑卫医〔88〕301号)
  (十)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发证前检查鉴定费(不含预防性监督审查费用即图纸审查和评价)
  主管部门:省卫生厅
  收费单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食品企业
  收费标准:每证十至五十元
  收费依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卫财〔86〕458号、黑财行字〔86〕151号)
  (十一)计划免疫接种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卫生厅
  收费单位: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七周岁以下儿童家属
  收费标准:每个证二角
  收费依据:同(十)项
  (十二)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卫生厅
  收费单位:各级卫生监督检查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饮食行业从业人员
  收缴标准:每个证三角
  收费依据:同(十)项
  (十三)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杂费
  主管部门:省教委
  收费单位:中小学、盲聋哑学校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学生家长
  收缴标准:(1)城市和县镇小学、盲聋哑学校每生每学期六元。(2)城市和县镇中学、普通初中每生每学期为十元;普通高中、农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为十二元。(3)农村中小学:小学每生每学期为三元五角;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每生每学期为七元。(4)厂矿、企事业等其他部门举办的中小学、盲聋哑学校,其杂费收缴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5)地方由乡改为镇的和企事业单位在农村办的学校,执行哪一级的收费标准,可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但不能超出黑教委财基联字〔1988〕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6)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减免人数,城市和县镇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10%。少数民族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可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适当扩大减免比例。(7)凡在二部制班级就读的学生,学校在收缴杂费时可按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收缴。
  收缴依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杂费标准的通知》(黑教委财基联字〔1988〕30号)
  (十四)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含5项)
  1、预报、情报服务收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接受气象预报、情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全年供给各季预报和年度预报,一年收费一百元;(2)供给月、旬预报,每份收费十至二十元;(3)全月每天供给三至五日中期预报,月收费三十至五十元;(4)全月供给一天或半天特殊需要的专项预报,每月收费二十至三十元;(5)全月供给短时和危险天气预报,每月收费四十至六十元;(6)全月供给各旬降水、气温、墒情资料实况,每月收费三十六元;对集体户或个体户的经济单位,如确需要预报、情报,收费可酌情减收;对有特殊需要的单位,收费按人力、物力、器材等消耗情况,经双方协商后酌情收费。
  2、气象资料服务收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气象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收缴标准:(1)出版的各种气象资料收取成本费和10%的管理费;(2)各单位请气象部门代抄录、统计的气象资料,每天按四元收费,不足一天按工时计算收费,每小时收五角;(3)有关单位进行生产或科学试验,需要提供气象实况资料时,不论需要多少气象要素,一次定时气象实况收费二角;(4)有关单位需定期提供或填寄气象资料时应签订合同,按工时标准收取费用;(5)对外供应复印资料时,按复印张数参考当地复印收费标准收;(6)外单位来人抄录气象资料,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保密管理条例》,气象部门供给抄录资料专用纸,每人每次收五角纸张费。
  3、天气警报接收机使用租金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天气警报接收机租用者
  收缴标准:多功能警报接收机每年三百五十元(含正常维修费五十元);单功能警报接收机每年二百三十元(含正常维修费三十元)。警报接收机以三个月为单位计收租金,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不满半年者,按半年收取租金,以此类推。
  4、天气警报服务费
  主管部门:省气象局
  收费单位:各级气象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接受气象警报服务者
  收缴标准:乡、镇以下用户及农业用户每年一千至一千二百元;为扩大气象服务的社会效益,对按上述标准交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减少服务费;对服务效益显著的单位,又需要提供更多的信息,经双方协商,也可高于上述标准。
  5、出具保险索赔气象凭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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