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失效]

  收费依据:省农机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农机监理安全技术服务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机发〔1984〕第188号、黑财综字〔1984〕第42号、黑价联字〔1984〕第33号)
  (十六)集体林育林基金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县(市)林业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乡村联户承包林场、乡办林场、村办林场、以集体和个体为主同全民所有制单位联办的林场、家庭林场收缴标准:(1)凡从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天然和人工林采伐的木材,一律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2)集体林育林基金由林主在采伐时缴纳。(3)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以木材(含原木、松、杂木杆和小径木)按省定指导价格计算总收入金额的18%计征。(4)采伐的薪炭林和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树木免征育林基金。(5)发现偷漏交育林基金者,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追缴育林基金,对已用于加工原料、改变木材形态,无法折合木材价格计征的,锯材按售价10%、木制品按售价5%追缴。此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的罚款。并可适当奖励举报人。收费依据: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修订颁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发〈财〉〔1989〕206号)
  (十七)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收费
  主管部门:省保险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保险公司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养机户
  收缴标准:(见下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农 机 保 险 费 率 表
                              单位:元/台

────────────────────────┬────────────
险别                      │ 第三者责任险
费率                      ├────────────
种类                      │固 定 保 费
───┬──┬─────────────────┼────────────
   │专业│大中型拖拉机、集材拖拉机     │   120
   │  ├─────────────────┼────────────
 各 │运输│手扶及小四轮拖拉机        │    70
 类 ├──┼─────────────────┼────────────
 拖 │农运│大中型拖拉机           │    90
 拉 │  ├─────────────────┼────────────
 机 │兼用│手扶及小四轮拖拉机        │    45
   ├──┼─────────────────┼────────────
   │农田│大中型拖拉机           │    60
   │  ├─────────────────┼────────────
   │专用│手扶及小四轮拖拉机        │    30
───┴──┴─────────────────┼────────────
     履带式拖拉机、康拜因          │    60
───┬────────────────────┼────────────
 动 │碾米机、磨面机 、轧花机、脱粒机、    │
 力 │                    │
 机 │榨油机、饲料粉碎机           │    10
 械 │                    │
───┼────────────────────┼────────────
农 机│机引犁、耙、悬耕机、播种机       │    10
───┴────────────────────┼────────────
     拖        斗         │    30
────────────────────────┴────────────

  1、投保一年,中途退保,也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
  2、保险日期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收费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保发字〔88〕350号)
  (十八)农机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农机局
  收费单位: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养机户
  收缴标准:每购主燃油一公斤收缴五分
  收缴依据:省农机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委《关于对黑龙江农机管理费收缴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黑农机联字〔1990〕第7号)
  三、涉及农民的负担项目
  (一)契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承受方收缴标准:(1)卖契税
,按买价征收6%;(2)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收缴依据:《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税局关于契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970年10月21日〔70〕财财税字第15号)
  (二)车船使用税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收缴单位:当地税务所
  执行范围:全国
  收缴对象: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见收缴依据
  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关于对农民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黑税四字〔1987〕第76号)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收费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已办营业执照的集体以上企业
  收缴标准:每套(含塑料夹)五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88〕第71号)
  (四)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收费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已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
  收缴标准:每套(含塑料夹)三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88〕第71号)
  (五)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税务局
  收费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企业和个体车船所有者
  收缴标准:每套三角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88〕第71号)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
  主管部门:省交通厅
  收费单位:交通部门或车辆生产厂组装厂及海关代征
  执行范围:全国
  承担对象:购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下同)并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液罐车、粉状物散装车、冷冻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等,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使用过的)上述车辆均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2)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率均为10%。(3)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关税+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率为15%。(4)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其他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