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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失效]

  (六)林权证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申请办林权证者
  收缴标准:凡给农村和城镇居民在房前屋后零星植树和自留地造林发放的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二角;给农民划分的自留山、薪炭林用地和农村集体、国营农场、其他森林经营和有林单位自有的小片山林和“两荒”造林,发放的林权证,每证收取工本费五角。
  收费依据: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林业系统罚没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林发〈政〉〔1986〕175号、黑财综字〔1986〕第28号)
  (七)荒山荒地荒芜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拥有自留山使用权三年不造林者
  收缴标准:划给农民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三年不造林者,一次性每亩收取荒芜费五元。同时将荒山荒地收回。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八)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者
  收缴标准:根据《森林法》有关进入林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必须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给予补偿的规定,除砍下来的木材返还原主外,占用天然林的每亩补偿一百五十元,占用人工林每亩补偿三百元,占用荒山、荒地每亩补偿五十元。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九)退蚕退参还林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逾期不还林者
  收缴标准:凡占用国有林养蚕、种参,不再继续使用林地时,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抚育,归还给林业部门。逾期不还林的,每亩收取造林费二百元,由林业部门组织还林。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者
  收缴标准:经批准猎捕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进行饲养、繁殖、科研、教学、制做标本等。要按动物实体价值的100%收取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猎捕非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计划内的,按产品价值或动物实体价值收取20%资源补偿费。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狩猎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持证狩猎者
  收缴标准:狩猎证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必须年检一次,在年检的同时,收取狩猎管理费五元(含狩猎证工本费)。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
  (十二)林木采伐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林业厅
  收费单位:省、行署(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凡符合《森林法》和省林业厅林发(政)〔1985〕194号文,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批准的采伐面积,每亩核收林木采伐管理费(包括证)一角。面积不足一亩的,可按一亩计算。
  收费依据:同林权证工本费、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实行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问题的通知》(林发〈政〉〔1985〕194号)
  (十三)草原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草原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
  (1)天然采草场,每亩五角。
  (2)天然放牧场,每亩二角。
  (3)牧业、经济两用草场,每亩三元。
  (4)国家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场、飞播草场,每亩二元。
  (5)国家投资建设的半人工草场(包括浅翻轻耙、松土补播、围栏封育等),每亩一元。
  (6)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费投资建设(包括人工种草、围栏封育、松土补播、浅翻轻耙等)的草场,按建设前的天然草原类型收费标准征收。
  (7)草山草坡,每亩三角。
  (8)擅自开垦或改变用途的草原,按垦前或改变用途前的收费标准加收五至十倍,直至退耕还牧种草,恢复植被为止。
  (9)使用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头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开发承包资源丰富而未被利用的草原,第一年可免交管理费。
  (10)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减产或绝产的,经市、县草原管理部门核实后,绝产的可以免收管理费,减产的可酌情减收草原管理费。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87〕16号)
  (十四)渔业管理费(含3项)
  1、渔业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1)亮子水域面积在一千五百亩以上的,每处每年三百元;亮子水域面积在一千五百亩以下的及冰槽子、箔(迷魂阵),每处每年二百元。使用的渔具、渔船不另纳费。(2)张网,每趟网每年二百元。(3)拉网(包括铁脚子网、兜网、冰下拉网),每趟网每年一百五十元。(4)淌网(指三层、单层淌网),每趟网每年七十元。辅助渔具(数量不准超过渔业许可证中规定的限额)不另纳费。(5)下挂网、钩、花篮、念鱼囤、打扒网、捞虾、捞河蚌的游动渔船,每只船每年五十元。(6)铃铛网,每趟网每年五十元。
  2、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水产公司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在颁发的期满换发渔业许可证时,由办理渔业许可证的水产主管部门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每个证五元。在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因丢失、损坏或更换作业人员,需补发渔业许可证时,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十元。
  3、渔业养殖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主管部门:省水产总公司
  收费单位:各级水产公司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在颁发和期满换发渔业许可证时,国营、集体养殖渔业,每个证五元;个人养鱼的,每个证二元。在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因丢失、损失或更换作业人员,需补发渔业许可证时,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十元。由办理渔业许可证的水产主管部门收工本费和手续费。
  收费依据:省水产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渔业管理费收缴标准和渔业管理费及罚没款的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82〕黑渔渔字第198号、黑财预外〔82〕18号)
  (十五)农机监理规费(含8项)
  主管部门: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收费单位: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有拖拉机、收割机户
  收缴标准:(1)安全技术服务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台年十五元;小型轮式和手扶式拖拉机每台年十元;链式拖拉机每台年五元。(2)牌照费: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每个八元;小型轮式和手扶式拖拉机每个六元;链式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每个四元;各种车临时牌照每个五角。(3)技术状态检验费:每次二元(初检、年检、监检)。(4)拖拉机行驶证:每证一元(包括联合收割机)。(5)驾驶证:每证一元(包括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农业动力机械操作证)。(6)学科考试费:每考一次一元。(7)桩考油料费:每考一次四元,报考者自带车免费;(8)道路驾驶油料费:每考一次四元,报考者自带车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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