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11号)


  为有效制止在我省农村中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没”等现象,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项目和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和标准》)正文所列内容,均为我省农民的合法负担。包括全省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以农民为主的负担项目、涉及农民的负担项目。后面还附录了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罚没目录。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应据此区别合法负担和非法派款的界限,并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积极完成应尽的义务。
  自本《项目和标准》发布之日起,凡未列入本《项目和标准》(除双方自愿的经营性项目之外)的收费和派款(不包括税种),除依法新增或变更的农民负担项目之外,一律停收和无效;凡同本《项目和标准》相抵触的有关文件一律废止。今后凡我省新增农民负担项目和变更负担标准,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否则,一律无效。对于超出本《项目和标准》所列条款的各种非法收费和派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本人有权拒付。违反本《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各种款项,各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清退。对拒不执行本《项目和标准》的,各级政府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项目和标准》由省农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农民普遍负担的项目
  (一)农业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收缴标准:全省平均税率13.5%
  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
  (二)耕地占用税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收缴单位:当地财政所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

────────────┬─────┬─────┬─────┬─────
以乡镇为单位人均占地  │  3  │  2  │  1  │  1
每平方米税额      │  亩  │  │  │  │  │  亩
以县为单位人均占地   │  以  │  3  │  2  │  以
            │  上  │  亩  │  亩  │  下
────────────┼─────┼─────┼─────┼─────
1亩以下(含1亩)   │ 5.00 │ 5.50 │ 6.00 │ 6.50
1-2亩(含2亩)   │ 4.50 │ 5.00 │ 5.50 │ 6.00
2-3亩(含3亩)   │ 4.00 │ 4.50 │ 5.00 │ 5.50
3-10亩(含10亩) │ 3.40 │ 4.00 │ 4.50 │ 5.00
边境县及10亩以上   │ 3.00 │ 3.40 │ 4.00 │ 4.50
────────────┴─────┴─────┴─────┴─────

  收缴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
  (三)承包费(含3项)
  1、公积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2%。
  2、公益金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和个体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1%;个体户按承包户标准收取。
  3、管理费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缴单位:村合作经济组织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各业承包户和个体户
  收缴标准:以村为单位,每年提取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承包收入的2%;个体户按承包户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2日)
  (四)农作物育种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费
  主管部门:省农牧渔业厅
  收费单位:种子经营部门代收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良种使用单位或个人
  收缴标准:大麦、小麦、水稻、陆稻、水陆稻每公斤八厘;大豆和各类杂豆每公斤一分四厘;玉米和高梁(不含亲本种子)谷子、糜子和小杂粮每公斤二分;其它各种非粮豆种子,按收购价2%收取。
  收费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作物育种科研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科管字〔1985〕142号、黑农厅联〔1985〕219号)
  (五)畜禽及其产品检疫、防疫收费(含2项)
  1、畜禽及其产品检疫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畜禽检疫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畜禽及其产品所有者
  收费标准:见收费依据
  2、猪禽防疫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各地猪禽防疫单位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猪禽养殖户或单位
  收缴标准:猪口服肺疫每次一角;猪瘟每次注苗一角;猪丹毒每次注苗一角;鸡瘟每次注苗二分;鸡滴鼻每次二分;禽霍乱每次注苗二分;鸡痘每次注苗二分。
  收费依据:省农牧渔业厅、物价局《关于下达〈黑龙江省兽医诊疗、防疫、检疫(验)及运输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84〕黑农厅联127号)
  (六)家犬免疫证和犬牌工本费
  主管部门:省畜牧局
  收费单位: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犬所有者
  收费标准:每证二元(包括疫苗成本费、犬牌费和手续费)。
  收缴依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黑政发〔1987〕125号)、省卫生厅、畜牧局、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犬类管理和人、畜狂犬疫苗收费的通知》(黑卫防〔1985〕338号、黑财行字〔1985〕第83号)
  (七)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含2项)
  1、水费
  主管部门:省水利厅
  收费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执行范围:全省
  承担对象:用水单位、农户
  收缴标准:
  (1)农业水费:①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五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至三元。②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至七厘。③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