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08号)
为保证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的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确定的需要省政府贯彻落实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省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党组会或常务会议确定的、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需列入督办的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三、凡列入督办检查的各项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省政府由主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确定落实项目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按督办检查程序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责任部门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或牵头部门必须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紧急工作,应按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其它事项按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
六、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当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对于影响和阻碍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于落实重大决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责任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部门之间协调不了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协调;对需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或省长办公会决定的问题,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决策。
八、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项目负责人对重大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