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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03号)


  为加强省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切实做到为政清廉,从严理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按照下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二、省长负责省政府廉政建设的全面工作;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处理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所属厅(局)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本部门和下属行业的廉政建设。
  三、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规定,制定和实施本省、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规划,确定廉政建设重点解决的问题和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把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和执行结果,向分管部门的干部群众公开,接受批评和监督。
  (二)加强本级领导班子和分管部门领导班子自身的廉政建设,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和信访;监督和指导分管部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支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审批监察部门提交的案件。
  四、实行省政府领导成员指导办案责任制。对发生在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发生在分管部门中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案件,省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应亲自过问;应定期接待和处理重要来访、信访和分管部门查处违法违纪事件。
  五、严格奖惩制度,把省政府成员的廉政建设作为考核其德、能、勤、绩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自身清正廉洁,并认真履行省政府成员廉政建设责任的,给予表场;对以身作则,抓廉政建设成绩优异,分管部门风气正,工作效率高的,给予奖励。对自身不廉洁、不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抓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工作不力、腐败现象严重而又长期得不到纠正和制止的,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久拖不查或敷衍塞责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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