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新闻单位联系制度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02号)
为进一步发挥新闻单位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省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同新闻单位的联系范围是:省属的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机构,省新闻协会,以及中央各新闻单位驻省机构。
二、省政府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的内容是:省内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重要改革措施的出台;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情况,以及定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形势分析;一定时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重大灾害事故和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新闻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准备、组织、联系等具体事宜。
三、省政府每年(特殊情况随时召集)召开一至两次“双向通报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和部分新闻工作者座谈。省政府向新闻单位介绍关系全局的重大事情的态度、意见、措施和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并听取新闻单位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双向通报会”由省政府秘书长主持。
四、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视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列席,并为新闻报道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