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属大案要案,各单位领导同志应亲自包案,组织力量,听取汇报,并参加讨论,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七)凡立案调查的群众举报案件,不得随意销案。经调查确属举报失实,需要销案的,应严格按销案程序办理,经哪一级审批立案的,报哪一级审批销案。
五、群众举报案件查办时限:
(一)受理群众举报后,应迅速提出处理意见;重大紧急案情,应在当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群众举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查处,不得贻误时机。
(二)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半年。上级交办的案件若不能按期结案,应在逾期前十天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同志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三)对违纪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后,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落实;并在七日内将查处结果回告署名举报人。
六、群众举报案件查办要求:
(一)省政府直属机关对群众举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
(二)查办举报案件必须讲求质量,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
七、凡署真实姓名的举报,都须将处理和查办结果回告举报人。对确属查证不实,有意诬陷的举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监察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查办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并对重大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处理,省政府直属单位每年向省政府内部通报一次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情况。
九、保护举报人的措施:
(一)对举报件不得层层下转,不得把举报信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领导所在的单位。
(二)对交办的举报件,不转原件,只摘录举报的问题,隐去举报人姓名。
(三)属归口转办的举报件,加盖保护举报人印章,不准一转到底。
(四)对举报人、知情人、证明人进行威胁、谩骂、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应视情节严肃处理。
十、群众举报案件查办人员工作守则:
(一)模范行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案,严肃执纪,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