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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单位举报案件查办责任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政府直属单位举报案件查办责任制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100号)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及时惩治腐败,促进省政府直属单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直属单位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和查办,切实做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受理和查办群众举报的监察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三、省政府直属单位对群众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有贪污、行贿受贿、严重渎职失职、以权谋私以及弄权勒索等违纪违法行为,应认真查办。
  (一)群众举报厅(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由监察厅负责查办。
  (二)群众举报省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由省政府直属单位负责查办。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或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各单位应认真查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四、群众举报案件查办程序:
  (一)对群众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审核。属于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由本部门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应认真负责地转给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随意拖压或截留。
  (二)对举报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题具体、线索清楚的违纪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对重大案情,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查证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调查了解,举报问题不实或违纪行为轻微,构不成政纪处分的,可予以了结。凡属上级交办案件,应及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同志上报调查了解情况。
  (五)经调查了解,已构成政纪处分的,应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查处;凡属上级交办案件,确定立案后应将立案日期、违纪事实报告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同志,待查结后上报结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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