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情民意调查制度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99号)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和健全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在城市利用现有的调查样本,再补充抽选若干工厂、学校、商店、科研单位作为整群样本。在农村利用已有的农户调查点,再补充抽选若干乡镇企业、农村学校、乡村干部作为整群样本。
  二、民情民意调查应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定期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应针对性强,准确可靠。对被调查对象的意见、批评,以及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应依法予以保密。
  三、调查方法的选择,可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灵活掌握。以抽样调查为主,辅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