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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群众团体联系制度
 (1990年9月21日 黑政发〔1990〕95号)


  为充分发挥和切实保障各群众团体对政府工作的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各直属单位,应重视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之前,应采取“群众政见听取会”的形式,充分征求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意见。
  二、省政府在研究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时,邀请同级有关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并充分采纳他们的合理意见的建议。省政府设立的工资、物价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可视需要吸收省总工会或团省委、省妇联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
  三、省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可视会议内容,邀请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四、省政府在组织对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的群众团体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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