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外国记者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日 黑政发〔1990〕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记者在我省境内采访活动的管理,为其开展业务提供方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的委托,主管本省外国记者采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须事先征得省外事办公室的同意。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单位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有特殊需要者,须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报告,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外交部审批(不含常驻记者到开放地区采访)。报批获准之前,不得发出邀请。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签证,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外交部通知核发。我省境内各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向外国记者颁发签证或入出境证件。
第五条 外国常驻记者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须事先向省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须由接待单位商省外事办公室并经同意。
第六条 外国常驻记者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外交部商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军区审批。
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须由接待部门征得省政府和沈阳军区或总参作战部同意,报外交部审批。
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安排外国记者赴非开放地区采访。
第七条 接待部门经批准接待外国记者采访,应拟定接待计划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严格履行接待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