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仪器设备、车辆及图书管理机构等),对本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寿命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统一计划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修保养,以及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负责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向上级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系指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发生的产权转移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增减所必须的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