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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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