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5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9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信息及工作人员构成的信息处理系统(含单关系统)。
  计算机系统安全是指避免各种非故意的错误与损坏,防止计算机系统及数据被非法利用或破坏,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建立和应用计算机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计算机系统安全实行监察。党政机关、金融部门和计算中心(站)网络系统的安全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对用于教学、工业过程控制、辅助设计和个人等不存有重要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实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积极预防与应急处理、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经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计算机系统的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规范;
  (二)对计算机系统的主管部门、经管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计算机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做好计算机系统安全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对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办理计算机系统安全审查、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办理与计算系统安全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经管单位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