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兼并、出售国有企业(或出售变卖国有资产)的低价,应以评估价值为依据,按管辖范围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章 方法
第二十一条 资产重估价值,应依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办法分别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期实现的年利润额
资产重估价值=-----------
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注:平均资金利润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净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用重置成本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估价时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并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重置成本完全价值=现行同类功能资产购建成本×功能系数
被评估资产的功能(或生产能力)
〔注:功能系数=---------------〕
现行同类资产功能(或生产能力)
资产重置成 资产重置成 累计原帐面折旧额
本折余价值=本完全价值×〔1- ---------〕
帐面原值
或:资产重置成本折余价值=资产重置成本完全价值×成新率
用重置成本法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四条 单项资产变卖时的评估,适用现行市价法,即参照市场上同一的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重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全新资产的 全新资产的市场价格-预计残值
资产重估价值=--------------×已使用年限
市场价格 注意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