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线路和班次审批意见发生分歧时,由上级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裁定。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内部不与县(市)交叉的客运线路,由农场管理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进出农场与县(市)交叉的客运线路,由所在县(市)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农场管理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行署(市)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农场总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批准;跨行署(市)的客运线路,由跨入行署(市)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农场总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公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公路旅游客运线路起点或终点设在旅游观光区,公路旅游定线定班客车按公路客运班车管理;不定线定班的,应由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经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经营范围超出其经营区域从事公路客运的,执行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输经营者临时承担公路客运包(租)车业务的,应持当地公路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包(租)车营运路单方可营运。
第二十三条 公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和经营车辆情况,定期对客运线路进行综合平衡、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应实行站车分开经营,对客运车辆实行统一进站、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客运站对统一进站的车辆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对临时停运的班车,客运站可以安排车辆替班。停运方应给替班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地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客运站的,客运经营者严禁到他站招揽旅客或站外停车揽客,妨碍他人正常经营。
第二十六条 公路旅客运输必须执行交通部发布的《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客运线路沿线的代办站、停靠点应由当地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站牌,标明站名、发车方向、班次、班时、首末班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客运的司机、乘务和站务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经公路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准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