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序列;
(二)节能推广的产品序列;
(三)限制生产的产品序列;
(四)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
(五)控制进口、暂停进口、限制进口、替代进口的产品目录;
(六)停止重新布点建设和扩大生产能力的产品目录;
(七)按规模经济批量组织生产的产品目录。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前款(一)、(二)、(三)、(四)项产品生产序列、目录,应加强生产调度,定期检查,协调重大设备的制造,确保国家重点任务的完成。对盲目生产限制生产产品的企业以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产品的企业,签发限产、停产指令通知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贯彻实施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省或省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给予表彰;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机械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执行全省机械行业统筹规划,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机械工业行业管理办法。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