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

  (三)三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工段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审批,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三级消防管理单位的电、气焊作业的动火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指派专人实施监护。属于一级动火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属于二级动火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属于三级动火由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准擅自进行焊、割、喷烤:
  (一)凡属一、二、三级动火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二)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三)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的;
  (四)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是可燃性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及管道,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焊、割、喷烤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
  (七)在与外单位接触的部位作业时,没有弄清对外单位有影响或明知存在火灾危险性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
  (八)焊、割、喷烤作业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程互相有抵触的。
  第十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应防止直接受热和阳光暴晒,并应与高温热源、明火场所、化学危险品、供配电线等保持10米以上水平距离。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当同一作业点有二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或氧气瓶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乙炔发生器不准摆放在靠近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的吸口处和避雷针接地导体或能形成电气回路的金属构件、接地导体附近。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第十二条 气焊用乙炔、氧气胶管在保存、运输和使用时,应避免阳光照射、雨雪浸淋,并严禁挤压、折叠。乙炔发生器软管等在冻结时禁止用明火加热,应用蒸气或热水解冻,防止酸、碱、油类及其他有机熔剂的浸蚀或与其接触。作业时与热源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十三条 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管线、乙炔发生器等严禁与油脂及沾有油污的手套、工作服、工具等物品接触。乙炔设备和管线禁止与银、铜等易与乙炔气发生爆炸性反应的物质接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