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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四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焊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电、气焊及喷烤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了解作业场所周围的环境和设备的结构、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操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方法。
  第五条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电、气焊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作业;
  2、焊割油罐、油槽车、液化气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焊割贮存可燃液体、气体的各种受压容器;
  4、在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作业;
  5、在靠近可燃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的场所作业;
  6、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其他场所作业。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作业;
  2、在非固定动火区焊割小型油箱、油桶;
  3、登高从事电、气焊作业。
  (三)属于一、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电、气焊作业为三级动火作业。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电、气焊非固定动火区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动火计划、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包括:动火计划、动火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和施工草图等。
  (一)一级动火作业,由本单位主管生产负责人审批,安全技术或保卫(防火)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督,对有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二级动火作业由单位主管生产领导审查后,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全技术或保卫(防火)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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