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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对直属单位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定,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明确各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防火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坚持经常训练。
  (五)对职工进行全员消防知识教育。
  (六)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七)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自救灭火方案并进行演练。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定期研究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三)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职工防火岗位责任制。
  (四)对违章造成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职工和居民应遵守消防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对所在岗位、责任区及住宅的消防安全负责,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设计部门提出消防安全要求,并对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初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并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程审批部门应对消防安全设计审批负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三级消防管理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由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责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火险隐患的整改应在五日内完成。如因工程量大、施工期长或投资额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延长整改时间。重大火险隐患确需延期整改,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由单位领导签字的《安全保证书》,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方可延期整改。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接受单位和个人投保之前,应检查消防安全状况,核对投保数额。并应定期检查投保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状况,帮助完善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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