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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89年3月13日 黑龙江省公安厅第一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执行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地区、各单位的责任和全省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监督本细则的实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主管部门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行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督本辖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指挥大火扑救,查处火灾事故,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定期研究和部署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本系统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企业事业单位租赁和承包时应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监督帮助整改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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