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资仓库、货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三)仓库、货场、料场的物资出入,应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珠宝玉器和高档工艺品等,必须有坚固的专用库、柜存放和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展览、运输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收、发、领、退、验等盘点、计量、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二)贵重仪器、设备要在有安全防范设施的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三)单位的电视机、录(放)像机、照像机、收录机等高档物品的保管、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文物的保管、展览、销售等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使用与保管人员专职专责。
(二)存放文物的仓库、博物馆、展览厅,必须安全牢固,并有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
(二)对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负责研制过程中的安全工作,防止科研资料、仪器等发生失、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
第十六条 单位办公楼、集体宿舍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建立健全办公楼(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将经办的重要文件、资料清理入柜、加锁;几个单位在一个楼(院)办公的,要组建联防组织,共同防范。
(二)集体宿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体宿舍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三)办公楼内和集体宿舍不准擅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煤汽油炉和液化气炉。办公楼内不准有住户。
第十七条 夜间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门卫(更夫)三级值班制度,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
(二)值班值宿人员应严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要切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及放射装置、印铸刻字业及查禁赌博、吸毒、淫秽物品、卖淫及嫖娼等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