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部署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开展治安形势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加强保卫队伍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改善保卫工作条件,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干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和制度。
(二)依照本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有隐患的单位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按管辖范围,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进行侦破,查处。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必需的条 件和业务经费。
第三章 分类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和票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金融机构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和夜间坐更制度。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应安装铁门、铁窗。
(三)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保险柜,不准用木质桌柜或无保险保护设施的器具存放;保险柜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特殊情况必须超限额过夜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护。
(四)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两人以上,使用专用安全包;取送巨款时,必须用专车和武装押运。
(五)加强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执行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防止被盗、被骗。
第十二条 物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等各类物资的生产、经营、储运,要加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