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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失效]

  第八条 不准向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射击或投掷物品。
  第九条 不准污染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损坏广播电视供电、供水设施和专用道路。
  第十条 在广播电视设施五百米范围内,不准烧荒、爆破、建设弹药库及易燃易爆工厂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收音和监测设施区边缘,距干扰来源的最小隔离应符合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不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第十三条 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不准建筑施工,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不准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第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外,兴建高层建筑物,以中、短波天线发射体底部为基点,高度不准超过仰角三度;在电视天线区周围兴建高层建筑,其高度必须低于天线发射体最底部。
  第十五条 在广播收音和监测设施中心区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馈线、有线广播专用缆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不准建筑施工、种植高杆作物;各五米范围内不准种植树木。
  第十七条 不准移动、拆除和损坏地上、地下缆线的附属设备。
  第十八条 不准在地下缆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准在其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或含有酸、碱、盐化学物质的液体。
  第十九条 不准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和私接收听工具。
  第二十条 农作物、树木与架空传输线水平间距,不准小于两米。
  第二十一条 不准摇动和攀登电杆、铁塔、桅杆,不准在这些设施上栓系牲畜、晾晒衣服和搭挂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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