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治安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应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到湖区内疗养、施工、从事经营活动等暂住人员要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禁酗酒滋事、寻衅闹事、聚众斗殴、严禁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封建迷信、传播与观看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进入湖区内的各种车辆要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文明驾驶、听从指挥,按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到指定地点停车。瀑布人行路禁止各种机动车和畜力车行驶;背河路禁止大货车、拖拉机行驶。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新增机动船只。确需增加的,须经管理局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下水营运。
第四十八条 各种船只应按规定航线航行,在指定地点停泊。严格执行航运安全规定。舢板船区和游泳区,除救援艇外,禁止其他机动船驶入和靠岸。
第四十九条 游泳人员要注意安全,严禁到码头和船舶密集区游泳。
第五十条 应做好湖区内的护林防火和安全防火工作,划分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任务和责任。各单位都应建立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需的灭火工具。
第五十一条 防火期内严禁在野外吸烟弄火。五级风以上不准生火。
第五十二条 湖区内不准乱设卡、滥收费。确需设卡或收费的,须经管理局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接待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饭店、医疗、邮电、交通等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文明服务,做到热情、礼貌、方便、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