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湖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湖区资源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湖区资源与设施的权利。
第八条 为落实“以湖养湖”的方针,管理局可对湖区内基本建设单位收取景观景物建设基金和经营单位收取公共事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管理局及各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管理局应把湖区的资源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搞好宣传教育,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属特殊用途林,不准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须经管理局同意,按审批程序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按规划和规程进行抚育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局应对湖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名木古树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悬挂标牌、落实责任,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湖区内禁止开山取石、开荒种地。
第十四条 在湖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土特产的,须经管理局同意,限定数量,在指定范围内采集。
第十五条 湖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为禁猎区,严禁狩猎。
第十六条 白石砬子、小孤山、珍珠门、老鸪砬子和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的外城墙、内城墙、宫城墙及其他遗址、城子厚山城、城墙砬子山城等是湖区的珍贵景观,应加强管理和维修,禁止游人攀登。
第十七条 镜泊湖的水域是湖区的主体和重要资源,应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湖区水资源的利用应按流域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节约使用,发挥多功能效益,严格控制蓄水海拨高程。
为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设立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机构,实行统一调度。